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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强奸的几种法律情节(拜门贴)

强奸是有罪的,首先要声明一下。
强奸的情况有很多种,可以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分一分类。
比如,按地点分,可以分为:野地型,小街型,家庭型,自习楼型等等;按照强奸人的主观心态,可以分为:寂寞难耐急需日并时刻寻找型,突见plmm勃起且不能自持型等;根据受害人的条件可分:撩人型,不能看脸要拉灯蒙脸型,仅出于性别才可能受害型等。还可以有很多种分类,希望有兴趣的同志在后面跟贴补充。

这里要讨论的是强奸的法律情节。有几种呢?
一、事前不同意,事后也不同意(事后主要是指强奸开始后,下同)
刑法说的清楚,判3~10年。
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呢?
一是强奸的力度太大,时间太短,在被害人没有达到G点时,就已经中止了。连湿都没有湿。是纯粹的摩擦。所以事后一定不会同意
二是犯罪人长得太丑了。就箱喜剧之王里的那个BOSS。没有继续交往的可能了,这一次也不能让他白做,所以,就不同意
三是后戏做的不够。后戏是相对于前戏来说的。没有甜言蜜语,不问问小时侯的事情,不问问家在哪儿啊,不关心几句问问疼不疼啊,是不行的。
总之,第一类是因为没有发展前途,不愿再做,也不能便宜了他,就不同意了。

二、事前不同意,事后同意
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,没有这种。因为,强奸是不告不理的类型的,既然事后同意了,也就不会去告了。
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?
可以比照上面的
一是强奸力度适中,时间正好,被害人达到了G点,并且做出了不要停止的意思表示,而且滔滔IN水,一发不可收拾。事后想,感觉不错,就像一个FLASH说日本女人被中国男子强奸时的感觉说:“被中国人强奸的感觉,真COOL!”这样就有了继续发展的可能。
二是长得太帅了,被毛主席夸奖过,而且因为帅而被追杀过,因为帅使人惊吓致死而做了二十年牢的那一种。可以说被这种人强奸是一种幸福。
三是做足了后戏。这里就不多说了。
总之,你办事,我享受。各得其所。将来可以继续进行,自然以后多联系。手机是13838438438
古人云:“生活就像强奸要么反抗,要么就去享受。”能享受为什么不享受?享受生活,从无厘头做起。

三、事前同意,事后不同意
美国最近出台了一条司法解释,这种情况如果女方在进行中提出停止,男方继续进行活塞运动的,算强奸。所以这里事后主要是指强奸 开始后。
这里,原因有几种
一、女方身体不行男方过于健壮。就像林黛玉遇上了李逵。
二、男方显然不能满足要求,不符合标准。像武大郎之类的。根据达尔文的自然选择定理,自然要将他选择出来。
三、其他事由。如钱给的少了,忽然要给别的男人发短信了,老公来电话了,等等。
这里认为,该司法解释一方面维护了女方的性自由,另一方面违反了民法上的契约的稳定。单方面的违背事前同意的契约,是不合法的行为,如果法律支持这种违约行为的话,将会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,对中国小康社会的建设也是一种阻碍。所以,这项司法解释不适用于中国。会使美国越来越落后,最后,经济衰退,人民愤怒,将美国政府推翻,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为管理。

总之,强奸是犯法的!

后记
当了两个月的潜水员了。
该上来透透气了。一篇拜门贴,希望不受鄙视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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